近日,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(huì )保障局、溫州市財政局印發(fā)了《關(guān)于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的通知》,為便于全面、深入地了解,特作如下解讀:
一、制定《通知》的必要性可行性
按照歷年做法,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準報經(jīng)市政府同意后適度予以調整提高。
二、《通知》制訂依據
《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(huì )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(guān)于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基礎養老金標準的通知》(浙人社發(fā)〔2017〕37號)、《溫州市城鄉居民社會(huì )養老保險實(shí)施辦法》(溫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號)
三、《通知》規定主要內容
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從每人每月15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70元,調整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。
四、《通知》涉及人群范圍
溫州市區(不包括洞頭區)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的參保人員。
五、《通知》實(shí)施時(shí)間
實(shí)施時(shí)間為2017年4月1日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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